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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你作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排除妨碍。
2016-06-03 21: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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